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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管理办法(暂行)

2017-12-06 11:57:59 分类:通知公告 阅读:

第一章  总则

  第一条  为加强对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评价认定事项的管理,保证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评价认定工作对应用者、消费者的公共利益,维护中国名特优商品公平合理、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,根据国家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第二条  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了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评价认定的商(产)品,从事生产、贸易、销售活动的,适用本办法。

 

   第二章  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

第三条 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名特优产业发展中心(以下称:中心)负责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评价认定、标识应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  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评价认定流程:

1. 申请

1) 申请人登陆“中国名特优商品认定与防伪追溯管理平台”官网www.cfhqs.org.cn ,下载填写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申请表》。

2) 申请人向中心提交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申请表》,中心经初审发放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受理通知函》(通知是否受理)。申请人根据受理通知函内容,提交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自评表》、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单位承诺书》并按《参与评价认定企业提供资料清单》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。

    2. 审核

1) 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,审核通过后,签订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合同》(简称:认定合同),缴纳服务费用。

2)中心根据《名特优商品评价规范》(T/CCPITCSC 001-2016),组织专家对申报(产)品进行审核,并将审核结果进行为期15天的官网公示,无异议后视为审核通过

3)审核通过后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认定证书,办理防伪追溯标志使用手续。

4)审核不合格,认证费用全部返还,并附审核报告。企业可根据审核报告进行整改,符合条件后可再次提请审核,补缴费用。如不再复审,则无需交费。

5)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过程。

    3.复检

1)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,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,中心向企业发出《中国名特优商品复检通知书》。

2)企业在收到《中国名特优商品复检通知书》后,应按照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合同》规定,提交复检材料及费用到中心进行复检。

3)复检通过后继续享有《中国名特优商品认定证书及防伪追溯标识使用权。

4)复检未通过取消中国名特优商品”称号,冻结所有使用权限,责令企业限期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,通过复检后恢复相应权限整改工作最多不超过两次。如还不能通过复检,永久不再受理。

    第五条 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标识的应用:

    1. 中国名特优商品标识应用在商(产)品外包装上;

2. 应用在企业商(产)品宣传推广的媒介上;

3. 其他合法的传播途径上

4. 未经评价认定和授权的企业不得使用中国名特优商品标识。

第六条 现场审核与检查

    1. 中心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,并由专家委员会对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实施调查和认定。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,中心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,实施有关产品的技术检测。专家委员会对中心负责。

    2. 中心将根据不同商品(产)的特点、属性作出决定,个别或特殊商(产)品需要专家进行现场审验考核;

3. 为保证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的稳定性和一致性,中心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检或抽检;

    4. 参与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评价认定的企业,必须配合中心的专家现场审核、复检及抽检,提供的资料、文件和数据必须客观、真实、完整。

 

第三章  中国名特优商品使用者的义务

   第七条 企业经营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,应按照《名特优产品评价规范》团体标准(编号T/CCPITCSC 001-2016,规范管理。

   第八条  不得有损毁、侮辱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称号的行为发生。

   第九条  获得中国名特优商品认定的企业,必须严把质量关,不得有偷工减料、以次充好的行为发生。

   第十条  获得中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的企业,不得故意制假售假。

   第十一条  严格遵守本办法。

 

第四章 罚则

   第十二条 未经评价认定授权擅自使用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称号的使用者,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,予以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;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。

   第十三条  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称号的使用者,中心酌情予以警告、责令整改,情节严重的处以1,000元以上5,000元以下罚款。   

   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称号的使用者,由中心处以10,000元以上30,000元以下罚款,或处以已销售产品的100倍罚款,就高不就低。取消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称号。

   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称号的使用者,取消“中国名特优商品”称号,并由中心处以30,000元以上100,000元以下罚款,或处以已销售产品的100倍罚款,就高不就低。造成损害的,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第十六条  本办法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名特优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。

   第十七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  

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名特优产业发展中心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中商企名优特(北京)认证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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